兴安盟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培训网兴安盟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培训网

通知公告

您的位置 |首页>>通知公告

国家发展改革委等11部门(单位)关于做好2017年春耕期间化肥等农资供应工作的通知

来源:本站提供 点击数:1 【打印】 【返回】

国家发展改革委等11部门(单位)关于做好
2017年春耕期间化肥等农资供应工作的通知
发改经贸〔2017〕41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工业和信息化厅(局)(经信委)、财政厅(局)、环境保护厅(局)、农业(农牧、农村经济)厅(委、局)、商务主管部门、工商局(市场监管部门)、质量技术监督局(市场监管部门)、国家能源局各派出机构、供销合作社,各铁路局:

2017年春耕生产旺季即将到来,做好化肥等农资市场供应工作对保障国家粮食安全、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增加农民收入具有重要意义。为切实保障春耕期间化肥等农资充足供应和价格基本平稳,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全力保障化肥生产

春耕备肥期间及用肥旺季,各电网企业要全力保证化肥生产企业的用电需要。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以及相关煤炭生产企业要认真履行已经签订的供气供煤合同,保障化肥生产企业的用气用煤需求。各地区、各部门特别是化肥原料产区和化肥农药产能集中地区的地方政府要加强组织协调,为化肥农药生产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对于环保达标的化肥农药生产企业,允许其在春耕期间正常开工生产。其中,涉及京津冀大气污染传输通道“2+26”城市,且生产过程中使用有机溶剂VOCs排放工序的农药企业,在采暖季原则上实施停产,对保障农业生产需求确需生产的,应报省级政府批准。

二、加强铁路运输保障

各铁路局要高度重视春耕期间化肥铁路运输工作,针对化肥产能相对集中、市场更趋分散的特点,妥善组织安排运力,优先保障华北、内蒙古、新疆等氮肥主产地,青海、新疆等钾肥主产地以及西南地区磷肥外运需要。同时,对化肥生产所需的煤炭、磷矿石等原材料运输给予积极支持。各地经济运行调节部门要加强协调,及时研究解决运输中出现的突出问题。有关行业协会要及时反映化肥运输需求信息。

三、确保市场供应充足

农资企业要积极适应农业种植结构调整带来的需求变化,满足农民用肥用药需求。化肥淡季商业储备各承储企业在储备期间,要严格按照现行淡储管理办法和储备协议的要求足量储备,并提前将淡储化肥调拨到基层销区储备库点;储备期结束、春耕用肥旺季到来后,要及时动销;储备期间如果出现局部地区价格快速上涨、供应紧张等情况,要及时报告主管部门,经主管部门批准可提前投放淡储化肥。农药经营企业对部分供货较紧的农药品种要备足货源,保证供应。

四、规范生产经营秩序

加强源头治理和农资市场监管,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化肥种子农药、发布虚假违法农资广告和不实报道、串通涨价、价格欺诈、不按规定明码标价以及电子商务领域农资违法经营行为,及时通过新闻媒体曝光典型案例,并在“信用中国”等网站向社会公布。建立健全农资市场主体信用记录,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并对严重失信行为责任主体,按照农资领域失信联合惩戒备忘录实施联合惩戒。畅通消费者维权投诉举报渠道,充分发挥好有关部门举报投诉电话的作用,落实投诉举报奖励制度,鼓励社会各界积极参与农资打假工作,提高农民群众的维权意识和维权能力,切实维护农民权益。

五、着力提高服务水平

各有关部门和行业协会要积极适应农业农村发展环境的新变化,大力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加快构建现代农业产业体系、生产体系、经营体系,积极支持化肥农药生产流通企业建立现代流通网络,提高流通效率,降低流通成本,创新服务模式。供销、邮政、农机等系统要发挥好为农服务综合平台作用,促进传统农资流通网点向现代农资综合服务商转型。加强信息技术在农资流通领域中的应用,促进互联网和农资流通业融合发展,推进农资物联网建设。提高农资流通的标准化程度,建立农资质量可追溯体系。大力发展社会化服务组织,加强技术指导服务,向农民普及科学施肥施药知识,推广科学施肥用药技术,倡导使用环保、高效的新型肥料和农药。

保障春耕期间化肥等农资市场供应充足和价格基本稳定关系到农业生产全局,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对于春耕期间化肥等农资市场供应中出现的重大苗头性、潜在性、倾向性问题,要及时协调解决,并向国务院主管部门和省级人民政府报告。各有关行业协会要充分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积极推动行业规范自律和诚信体系建设,加强市场调研,做好春耕期间化肥农药等农资市场供求和价格形势的监测、预测预警和信息发布,引导和促进市场平稳运行。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  政  部

环  保  部

农  业  部

商  务  部

工 商 总 局

质 检 总 局

国 家 能 源 局

全国供销合作总社

中国铁路总公司

2017年3月3日

上一篇:《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条约程序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

下一篇:关于公布2017年稻谷最低收购价格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