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歇尔在《经济学原理》中提出“消费者剩余”后,此概念在学界广为传播,而且近百年一直热度不减。我相信真实世界有消费者剩余存在,而且作为衡量消费者福利的指标,我也认为有意义;但我却不主张政府将此作为追求的目标。经验说:政府试图用价格管控扩大消费者剩余的努力,最终将徒劳无益。
何以作出这样的判断?道理说起来较为复杂,为便于理解,不妨避繁就简,让我们先讨论以下三个问题:第一,消费者剩余从何而来?第二,消费者剩余大小由何决定?第三,消费者剩余如何分配?这三个问题若能讨论清楚,理解政府定价与消费者剩余的关系也许会容易些。
先说第一个问题。按照马歇尔的定义,消费者剩余是指消费者通过商品交换取得的净收益。具体讲,是消费者购买某商品的意愿价格与实际成交价格之间的差额。举个例子,比如你去市场买苹果,你所愿意支付的价格是5元斤;而结果你仅花4元就买到了一斤苹果。那节省的一元便是你的额外收益,马歇尔称此为“消费者剩余”。
类似的例子多,读者也能随手拈来,这说明现实中确有消费者剩余这回事。可以肯定的是,如果不存在消费者剩余,人类也就不可能出现商品交换。可问题是消费者剩余从何而来?时下学界有一种解释,认为消费者剩余是来自生产者让利。我不赞成这看法,因为生产者以利润最大化为目标,市场上若有人愿出高价买他的商品他怎可能卖低价?
是的,说消费者剩余来自生产者让利不对,这一点在物物交换时代表现很明显。比如有甲、乙两个人分别生产粮食与布匹,由于没有货币,甲直接用粮食与乙交换布,显然,此时的甲与乙同时都是买方(消费者)而同时也都是卖方(生产者)。正因为他们既是买方又是卖方,于是我们很难说得清交换产生的“净收益”是买方剩余还是卖方剩余,更说不清它是来自卖方让利还是买方让利。
在我看来,交换的“净收益”并非来自谁的让利,而是来自分工。为何这么说?还是用上面的例子,假定甲、乙均可生产粮食与布,甲生产一吨粮食成本是800元,生产布成本是900元,总成本为1700元;乙生产一吨粮食成本为900元,生产一匹布成本为800元,总成本也为1700元。如果一吨粮食可换一匹布,那么甲生产两吨粮食,乙生产两匹布,然后甲用一吨粮食换乙一匹布,则各自节省的成本100元就是交换带来的净收益。
明确了这一点,让我们再看第二个问题:消费者剩余大小由何决定?上文说,物物交换时我们无从判定交换“净收益”是买方剩余还是卖方剩余,不过在货币出现以后这问题就不存在了。由于货币是一般等价物,人们约定俗成,将市场上持货币的一方视为买方,而将持商品的一方作为卖方。这样一来,消费者剩余的界定也就明确了。
回到定义,消费者剩余等于买方意愿价格与实际成交价之间的差额。这是说,消费者剩余的大小取决于两个因素:买方意愿价与实际成交价。我们知道,实际成交价就是市价,单个买家或卖家均无法左右市价,它要由市场决定。如果成交价是市价,则消费者剩余大小就要看买方的意愿价格。买方意愿价格越高,消费者剩余会越大。
买方意愿价格怎么定呢?马歇尔说,买方意愿价上限等于他所放弃消费其他商品的最大效用,且随着边际效用递减,意愿价格会下降。说边际效用递减会令意愿价格下降是对的,但我认为上限不是买方放弃的“最大效用”,而是他生产该商品的成本。如上例中甲生产布的成本是90元匹,那么甲的意愿价绝不会超过90元匹,否则甲就会自己生产而不会去购买。
最后再看分配。消费者剩余理当归消费者,本不存在分配问题,消费者剩余不归消费者,何谈消费者剩余?可有学者指出,消费者剩余未必悉数归消费者。通常用来佐证的例子是火车票,比如春运期间一张从广州到北京的火车票,由于供不应求买方意愿价格为600元,而政府定价只准卖500元,这样就出现了100元差价。可现实结果,消费者并不能享受到这100元好处,而是归了相关权利人与黄牛党;即便有人500元买到了车票,100元价差也被排队的时间成本所抵消。
这样讲不无道理,我之前也是这么看。可我现在认为以前的看法错了。关键的一点,是混淆了政府定价与市价,误以为政府定价就等于市价,而事实上两者并不相等。试想,若政府定价等于市价,有了市价政府何必再定价?问题就在这里,若政府定价不是市价,而消费者的实际成交价却是市价,这样政府定价低于市价的差额是“行政租”而非“消费者剩余”。既然不是消费者剩余,当然不归消费者。
写到这里,我们可得三点结论:第一,消费者剩余是分工带来的收益,若没有分工与交换,不可能出现消费者剩余。第二,消费者剩余等于买方意愿价与实际成交价之差。实际成交价是市价,买方意愿价要受生产成本与边际效用的约束,其大小不可能人为改变。第三,政府定价不是市价,政府定价低于市价所形成的“行政租”不归消费者,故政府不可能通过价格管控扩大消费者剩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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